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鄂爾多斯市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草案送審稿)》全文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7月7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將修改意見和建議反饋至鄂爾多斯市司法局。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國泰商務廣場T5-717室,郵編:017000。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124240124@qq.com。
聯系人:鄭軍、高燕
電話:0477-8320596
鄂爾多斯市司法局
2022年6月6日
關于《鄂爾多斯市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草案送審稿)》的起草說明
為治理超限超載,明確各部門職責,解決上位法未明確的執法盲點,保障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抖鯛柖嗨故兄卫碡浳镞\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在2020年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計劃,今年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立法計劃安排,市交通運輸局組織開展了《鄂爾多斯市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相關立法起草工作,通過多次召開立法工作推進會,調整立法工作領導小組,聘請第三方內蒙古佰亨律師事務所參與立法工作,由支隊草擬形成了《鄂爾多斯市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草案)。起草期間,立法工作領導小組赴山西省、廣東省、江蘇省、湖南省等多地進行實地調研,充分借鑒了當地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方面的立法經驗。并且,征求各旗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各旗區交通運輸局、自治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第九支隊、專家、企業單位、車輛運營單位、運輸車輛司機等的意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對各單位反饋意見進行認真研究論證,逐條修改完善,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提交市政府?,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完善我市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法規體系的重要舉措。
鑒于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必要性,《內蒙古自治區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辦法》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距今已9年之久,該辦法構筑了自治區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規范體系。但隨著我市路網結構的不斷提升,通行線路和里程持續增加,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避站繞行現象十分嚴重,實際監管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難以有效納入監管,也給道路交通運輸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隱患。亟需通過立法完善我市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規范體系,為我市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提供更堅實的法律保障。
(二)是治理我市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形勢發展的迫切需要。
隨著我市路網結構的不斷提升,通車線路和里程持續增加,2018年底,全市公路通車總里程達到24037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264公里,一級公路1388公里,普通國省干線公路4455公里,其他普通公路19582公里。我市在推進公路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也加強公路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目前,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固定超限檢測站點24個(運行7個,停運1個,待建設16個),流動檢測點2個。7個國省干線檢測站配備路政治超人員190人(其中在編在崗人員170人,聘用人員20人),交警58人。我市境內6條高速公路49個收費站,15個安裝完成入口稱重檢測設備,完成率31%。高速公路超限率由13.21%(2018年8、9月份)下降到3.89%(2019年1、2月份),普通公路短途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嚴重。
(三)是固化新舉措,提高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科技化水平的需要。
近年來,我市按照國家相關部委大力推廣探索科技治超、非現治超,為我市實施科技治超提供有力法律保障。此外,山西省、廣東省等地運用科技手段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載超限,經實踐充分證實高科技手段的應用,可以一方面使貨物運輸車輛超限率、貨物運輸車輛超限引發事故傷亡率和公路養護成本大幅下降,使執法人員執法效率、執法規范化水平、有效提升。另一方面把執法人員從“人海戰術”治超工作中解放出來,減輕了勞動強度,避免了“人情執法”、“執法不嚴”等問題,為全面實現治超工作的信息化、科學化發揮了引導作用。因此,對于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中的創新舉措,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固化提升,使之成為法律規范。
二、立法可行性
一方面,制定《條例》的法律依據較為充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超限超載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等上位法為《條例》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陜西省、廣東省、湖南省等多地相繼出臺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為我市制定《條例》提供了很好的參照。另一方面,制定《條例》的政策依據較為完備。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30號),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交公路發〔2016〕124號),以及2004年國家出臺強制性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等文件,為我市制定《條例》提供了充分的政策支撐。這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均為《條例》的出臺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
三、立法總體思路及主要解決的問題
(一)關于《條例》的總體思路
本《條例》起草遵循以下起草思路:一是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原則。即堅持以政府領導為中心,以源頭治理、路面治理兩大基本點為原則,在與上位法相統一的基礎上,細化各源頭企業以及路面執法部門的責任與義務。二是堅持語言的簡明精練為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上位法已有具體規定且符合鄂爾多斯市實際的,本《條例》原則上不再重復贅述。三是堅持可操作性原則。確?!稐l例》各項制度措施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四是堅持問題導向原則。突出條例的實效性、急需性,符合實際,能夠解決實際問題?;谏鲜隽⒎ɑ舅悸?,《條例》在整體體例結構上沒有采取大而全的布局,而是按照相應的立法邏輯,力求條款內容簡明、精練、實用。
(二)擬解決的問題
近年來,我市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中出現不少新情況和新問題及“難點”、“痛點”,亟待通過立法破解。
《條例》參照上位法及其他先進地區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市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規定了市、旗區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商務、自然資源、水利、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的管理責任。
明確以政府領導為中心,緊抓源頭治理、路面治理相結合。在總結現行法律法規有關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行為規定的基礎上,《條例》對治超工作中生產、銷售貨運車輛的源頭企業、修理改裝貨運車輛企業、貨物銷售企業的責任與義務作了更加詳致的表述。
對于信息化科技化治超滯后等問題,《條例》參照上位法及其他先進地區的立法經驗,按照國家相關部委大力推廣探索科技治超、非現治超的有關方針政策,規定了經不停車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的處罰方法,并對超限超載檢測計量器具的規范使用進行了規定。
道路運輸安全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也關系我市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和經濟社會穩定發展,上述問題亟待通過《條例》予以切實有效地應對解決。
四、《條例》內容的特別說明
《條例》共五章,三十七條,主要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源頭治理、第三章路面治理、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共五部分內容。對主要內容特別說明如下:
《條例》第一章“總則”共有8條,一是明確了堅持政府領導、部門聯動的原則,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發展改革、財政以及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商務、自然資源、水利、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職責分工,做好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相關工作。二是加強保障措施,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經費保障同時加強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單位和個人對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載超限行為的思想政治認識水平。(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
《條例》第二章“源頭治理”共有7條,一是明確了生產、銷售貨運車輛的源頭企業以及修理改裝貨運車輛企業的主體責任,不得非法生產、銷售、改裝貨物運輸車輛,不得擅自改變貨物運輸車輛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載構件。二是規范了貨物銷售企業的銷售行為,如實登記車輛信息,及時上傳車輛信息至治理超限超載信息系統。三是各相關行政部門對相應的貨物運輸企業實施監管政策,對源頭企業的主要出入口實行定點監管。四是要求各主管部門認真履責,接受監督。(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條例》第三章“路面治理”共有11條,一是明確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聯合執法為常態,同時應當建立會商機制,聯合開展流動檢測,以及對引導至超限超載檢測站的貨物運輸車輛進行處罰的依據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二是規定了不可解體的超載物品、可解體的超載物品等進行卸載與處置的方式、時間。三是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停車檢測設備的有關檢測記錄資料,對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實施處罰。四是規定了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設置檢測設施,對檢測發現的違法超限超載車輛應當拒絕其駛入。(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四章“法律責任”共有8條,一是對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工作中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細分,同時在不違反上位法的處罰行為、種類、幅度的范圍內,在遵循比例原則的前提下,對違反本《條例》的處罰幅度進行了設置。二是規定了貨物運輸車輛生產、銷售、改裝企業、貨物運輸源頭單位、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的責任與義務,同時在不違反上位法的處罰行為、種類、幅度的范圍內,在遵循比例原則的前提下,對違反本《條例》的處罰幅度進行了設置。(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條例》第五章“附則”共有3條,對特種車輛及特殊車輛所執行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規定,對施行時間進行了規定。
《條例》的具體內容詳見條例文本。以上說明請審閱。
鄂爾多斯市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草案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對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
本條例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貨物運輸車輛裝載貨物的車貨總高度、車貨總寬度、車貨總長度、軸荷或者車貨總質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擅自在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上行駛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超載運輸,是指貨物運輸車輛裝載的貨物重量超過車輛行駛證標注的核定載質量,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
第三條 【基本原則】
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應當堅持政府領導、部門聯動、標本兼治、長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職責1】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協調全市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建立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機制、信息共享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制定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系統的實施規范。旗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助市、旗區人民政府,做好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
第五條 【政府職責2】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部門職責】
市、旗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商務、自然資源、水利、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職責分工,做好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相關工作。
第七條 【加強科技手段】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信息化平臺的建設和運用,完善貨物裝載和公路監測網絡,實現治理超限超載信息的互聯互通,提升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八條 【公民權利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舉報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對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九條 【源頭企業責任1】
企業生產、銷售貨物運輸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違法行為地不在管轄區域內的,按照規定移送發生地有關部門處理。對本市企業生產的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虛假標定車輛技術數據的貨物運輸車輛,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逐級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源頭企業責任2】
公安機關辦理貨物運輸車輛登記、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時應當當場查驗車輛,對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不予登記、許可;發現貨物運輸車輛存在非法生產、銷售、改裝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對貨物運輸車輛檢驗、年度審驗時,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現貨物運輸車輛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不予通過檢驗、年度審驗并責令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源頭企業責任3】
貨物運輸車輛改裝應當由具備資質的企業按照規定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禁止擅自改變貨物運輸車輛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載構件。
第十二條 【源頭企業責任4】
從事煤炭、礦產、鋼材、水泥、砂石等貨物裝載的集散地以及物流園區、貨運站(場)、混凝土攪拌站等貨物運輸(裝載、配載)的源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貨物裝載、配載制度,公示法定裝載、配載標準;
(二)對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和貨物名稱、重量、尺寸等貨物裝載、配載信息進行登記、保存,并實時、準確傳輸至治理超限超載信息系統;
(三)為貨物運輸車輛如實計重、開票,出具裝載、配載證明,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
(四)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源頭企業責任5】
貨物運輸源頭單位不得為無號牌、無道路運輸證的的貨物運輸車輛裝載、配載,不得超過標準裝載、配載,不得為貨物運輸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強令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違法超限超載運輸。
第十四條 【政府部門監管責任1】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布貨物運輸源頭單位,并定期更新。
市、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貨物運輸源頭單位的監督檢查和管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其他貨物運輸源頭單位落實貨物裝載配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要求貨物運輸源頭單位進行整改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政府部門監管責任2】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進駐或者巡查等方式,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督管理。對貨運源頭單位集中的區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貨運源頭單位主要出入口實施定點監管應當經市、旗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獲得許可車輛】
禁止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獲得許可的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除外。
第十七條 【超限超載檢測形式】
超限超載檢測可以采取固定站點檢測、流動檢測、不停車檢測等方式。
第十八條 【聯合執法1】
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應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合執法。經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未經許可超限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并告知承運人依法補辦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超限超載運輸可解體物品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車輛并責令承運人自行卸載、分裝。承運人自行卸載、分裝有困難的,可由第三方或者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卸載、分裝;拒不卸載、分裝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代為卸載、分裝,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第十九條 【聯合執法2】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可以聯合開展流動檢測。流動檢測中發現的超限超載車輛,當事人對違法超限超載事實和檢測確定的質量、外廓尺寸等違法事實無異議的,相關事實資料可以作為現場處理的證據;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有異議的,執法人員應當將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引導至鄰近的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并公布的卸載場等具有停放車輛及卸載條件的地點或者場所,按照檢測磅秤復檢結果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超限超載貨物處置】
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卸貨場應當對卸載貨物妥善保管,并將貨物保管有關事項書面告知承運人。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需要協助卸載或者保管貨物的,應當支付必要的勞務或者保管等費用;處理產生相應費用的,應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法行為人應當在三日內對卸載貨物進行處置;逾期不處置的,卸載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由違法行為人自行承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
砂石、煤炭、水泥等易產生揚塵的貨物應當遮蓋存儲,防止造成環境污染。
第二十二條 【不停車檢測】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貨物運輸主通道、重要橋梁前方等重點路段和節點設置不停車檢測設備。超限超載檢測計量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需要認定、檢定的超限超載檢測計量器具應當經認定、檢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超限超載檢測計量器具應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保持功能完好。
經不停車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應當責令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以根據有關檢測記錄資料等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的違法事實,對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實施處罰。
第二十三條 【治超系統相關設備的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治超系統相關設備、設施,不得干擾治超系統相關設備、設施的運行,不得泄露、刪除、篡改治超系統的數據。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入口檢測】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設置檢測設施,對貨物運輸車輛進行不停車檢測。對檢測發現的違法超限超載車輛應當拒絕其駛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利用高速公路稱重檢測系統和門架系統等數據,加強高速公路貨物運輸車輛事中事后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檢測記錄資料等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的違法事實,及時查處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
第二十五條 【隨車配載裝載證明】
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貨運源頭單位出具的裝載配載證明或有效的電子數據證明,并按照超限超載檢測指示標志或者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執法人員的指揮接受超限超載檢測,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故意堵塞通行車道、強行沖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檢測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駁載、首尾相接、超低速行駛、安裝干擾檢測裝置、逆行、繞行等方式逃避檢測的。
第二十六條 【聯合懲戒】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實行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信息共享,并將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將貨物運輸的車輛、駕駛人、經營者、源頭單位的違法超限超載行為納入公共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非法生產、改裝、銷售貨物運輸車輛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對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非法改裝的貨物運輸車輛予以登記、許可或者檢驗、審驗合格的;
(三)對貨物運輸源頭單位違法裝載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處罰、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或者違反規定辦理公路超限運輸許可的;
(五)接到貨物運輸車輛違法超限超載的投訴、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六)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違法信息不依法查處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違法超限超載運輸提供便利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
第二十八條 【違法行為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因違法超限超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倒查。涉及貨物運輸車輛生產、銷售、改裝企業,貨物運輸源頭單位,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所有權人責任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法超限超載現象嚴重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整改,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非法改裝企業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非法改裝貨物運輸車輛按照下列規定查處:
(一)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車型和技術參數改裝車輛的,由原資質證書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處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二)貨物運輸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由市、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維修經營者擅自改裝貨物運輸車輛的,由市、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市、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產停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貨物運輸源頭單位的法律責任1】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由市、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貨物運輸源頭單位未對貨物運輸車輛和貨物名稱、重量、尺寸等貨物裝載、配載信息以及駕駛人身份信息進行登記、保存,或者未實時、準確傳輸至治理超限超載信息系統的,由市、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貨物運輸源頭單位未如實計重、開票,或者未出具裝載、配載證明的,由市、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未攜帶裝載、配載證明的,由市、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扣留貨物運輸車輛,責令車輛駕駛人提供裝載、配載證明。
違反第(一)(二)項規定,情節嚴重的,市、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產停業。
第三十一條 【貨物運輸源頭單位的法律責任2】
貨物運輸源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由市、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物運輸源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拒不改正的,市、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產停業。
第三十二條 【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的法律責任】
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擾亂檢測秩序或者逃避檢測的,由市、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貨物運輸車輛及駕駛人的法律責任】
對一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超過三次(含三次)的貨物運輸車輛,市、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道路運輸證;對一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超過三次(含三次)的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由市、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貨物運輸經營者一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貨物運輸車輛超過本單位貨物運輸車輛總數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的,市、旗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產停業;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布。
被吊銷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相關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和貨物運輸經營者重新申領的,相關部門在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條 【其他】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危險貨物運輸】
危險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依照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其他車輛運輸】
拖拉機、農用車,以行駛證核定的總質量為限定標準,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主辦: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辦:鄂爾多斯市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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